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宠物狗托运致死事件分析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9 | 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最近微博上有位陈女士爆料自己的宠物狗金毛“siri”在托运中死亡。托运公司谎称空运却走陆运,那么宠物主人有什么法律救济方法?

行中说法——关于宠物狗托运致死事件分析

:律师你好,最近微博上有位陈女士爆料自己的宠物狗金毛“siri”在托运中死亡。托运公司谎称空运却走陆运,那么宠物主人有什么法律救济方法?

:你好,一般走民事法律途径,有两种选择。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一、违约责任

由于陈女士和托运公司签订了航空宠物托运的物流服务合同,但托运公司在未告知和征得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改用陆运方式,构成了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托运人陈女士的意愿,且过程中托运公司始终坚称采用了空运方式,涉嫌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女士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基于欺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或者基于违约要求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就因托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陈女士的损害要求托运公司进行赔偿。

二、侵权责任

陈女士可以托运公司侵犯财产权和人格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托运公司的陆运行为导致陈女士的宠物狗死亡,就运费和宠物狗本身的市场价值而言,应当给予赔偿。

但是当今社会,宠物狗已经不单单只是一只宠物,甚至算得上自己的半个“家人”,对于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女士还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陕西行中:张利民律师

咨询电话: 13991717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