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劳动合同中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合同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仍为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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