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小区正常行走时被一个突然发病的精神病人用木棍打伤了,我的胳膊有两处骨折,身上多处被打得淤青,在医院住院10天。从我受伤到出院回家,打人的人和家属一直没有露过面,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维权?
行中说法——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问:我在小区正常行走时被一个突然发病的精神病人用木棍打伤了,我的胳膊有两处骨折,身上多处被打得淤青,在医院住院10天。从我受伤到出院回家,打人的人和家属一直没有露过面,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维权?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侵权人是精神病人,他在伤害你时突然犯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依法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给你的人身遭受到损害,对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你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先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你可以起诉维权。
问:我清楚了,十分感谢陈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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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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