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标的物的提存
来源: | 作者:陈彦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6 | 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那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行中说法——标的物的提存

 

问:律师你好,那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答:你好,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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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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