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能不能采取执行措施?

问: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执行案子在法院强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但被执行人丈夫名下有一套房,执行法院能不能对该套房屋采取执行措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并在申请执行人代为析产诉讼后,拍卖变卖。
如果能证明被执行人丈夫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有权利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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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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