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机动车随意停车开门致人受伤需担责

问:律师您好,王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车门时,正好遇到我父亲正常骑行电动从此经过,车门撞倒了我父亲,致我父亲腰椎骨折。我想咨询肇事方该负什么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您的陈述,初步判断司机王某在临时停车下车开门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致您的父亲受伤,王某应承担事故责任。您的父亲如果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就不承担事故责任:反之,如您的父亲有一定的过错,可以相应减轻驾驶员王某的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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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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