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四种:
1.协商。协商是解决争议最便捷最经济的一种途径,但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双方如无法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对劳动者来说,协商解决省时省力,能够协商解决对劳动者较为有利。
2.调解。调解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同协商类似,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一方反悔,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劳动争议纠纷需要仲裁前置,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争议事项予以仲裁。
4.诉讼。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的提起是以经过劳动仲裁为前提的。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