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关于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侵权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之前村里都在马路上晒粮食,我骑电动车经过时因避让不及摔伤了,我应该找谁赔偿?
答:你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该公共道路正常、合理使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作为物件损害责任的一种,其特点在于致害物为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妨碍通行物既可以是固体,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晾晒粮食、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如运油车将石油泄漏到公路上。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既包括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也包括未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公共道路管理人。前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后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相应的责任”范围应根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未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不能确定或无力赔偿为前提条件。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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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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