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问题

问:律师你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举证?
答:你好,一般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劳动争议纠纷在此举证原则基础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自己主张基础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你可结合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凭证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凭证均能作为证明关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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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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