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先前给我家自用轿车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后来我用该车运营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保险公司以我没有通知而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行中说法——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问:律师你好,我先前给我家自用轿车买了一份商业保险,后来我用该车运营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保险公司以我没有通知而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答:你好,保险公司做法合法。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网约车运营相较于家庭自用,车的使用频率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现因你擅自改变车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增加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法的,但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除应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费后将剩余保费应该退还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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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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