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问:律师您好,我和丈夫这两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一直分居,我带着9岁的女儿生活,丈夫对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请问我们没有离婚,我可以要求男方给孩子抚养费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虽然你们夫妻双方没有离婚,但不影响孩子向父亲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你可以和男方协商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协商不成,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
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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