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

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后也未进行补偿,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你好,针对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你可以以此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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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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