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混合担保中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李胜利 | 发布时间: 2022-01-19 | 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朋友去年向银行贷款50万,借期一年,他以自己商品房做了抵押,当时我给做了保证,保证期限也是一年,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他没有按时给银行还钱,现在银行把我们告到法院,请问我承担还款责任吗?

行中说法——混合担保中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我朋友去年向银行贷款50万,借期一年,他以自己商品房做了抵押,当时我给做了保证,保证期限也是一年,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他没有按时给银行还钱,现在银行把我们告到法院,请问我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你好,你做为你朋友债务的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因约定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所以你朋友和你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在被担保债权存在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债权人应当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该规定,你可向银行抗辩要求先以你朋友抵押房产实现其债权,若银行以你朋友抵押房产能足以实现全部债权的,你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若银行处分你朋友抵押房产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你应就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负清偿剩余部分贷款责任,当然,你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有权向你朋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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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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