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22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今年已年满62周岁,已经在领取养老金了。去年我又找到一份工作,我现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行中说法——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我今年已年满62周岁,已经在领取养老金了。去年我又找到一份工作,我现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你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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