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去年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我无责,现在鉴定机构评估我的车辆维修费用在20万,但保险公司却以我没有实际维修为由拒绝赔付。我该怎么办?
行中说法——关于车辆保险赔付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我去年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我无责,现在鉴定机构评估我的车辆维修费用在20万,但保险公司却以我没有实际维修为由拒绝赔付。我该怎么办?
答:你好,根据司法实践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被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被保险车辆修押与否,只要被保险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就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对于你是否实际维修,何时维修以及选择何地维修被保险车辆,均系你对自己权益的选择和处分,不影响本案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故,不论车辆是否实际维修,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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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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