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何索赔
问: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雇主,该雇主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在2020年12月29日修改公布的文本中被删除。
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无资质雇主与发包方、分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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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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