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
问:律师,你好,我和本市某商业银行支行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现发生了劳动纠纷,我能否以该支行为被告要求劳动仲裁和诉讼?

答: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商业银行支行属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相对独立性,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据此,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商业银行支行虽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民事主体的范畴,因支行取得营业执照,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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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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