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问:律师您好,我因公司周转资金困难,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进行套现、周转,在多家银行透支5-10万元左右不等。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犯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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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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