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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之处找辩点 有效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23-06-14 20:36    
细微之处找辩点 有效辩护获缓刑

细微之处找辩点 有效辩护获缓刑

近日,温某来到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给张利民律师送来匾牌,对张利民律师能切实履行辩护职责,使其最终获缓刑表示谢意。

一、案情简介

温某和杨某均在陕西某汽车厂工作,2022年6月17日,在工作间隙,杨某先用自己工作使用的车间自制高压气管嘴朝温某喷去,两人互相打闹,温某拿过管子又朝杨某喷去,随后,温某见杨某继续嬉闹便再次用高压气管嘴向杨某臀部喷去,喷完后杨某身体不适,温某遂将杨某送往医院治疗,同年6月30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温某被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例评析

1.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温某并不属于几种典型的自首情形,也不属于司法实践中普遍所认为的电话自首。本案中,温某在案发后并未第一时间报案自首,温某将被害人杨某送往医院后,温某所在车间的主任报警后并通知温某在医院等待,警察到达医院后由其主任通知,温某自行赶至公安车辆之后被带至派出所进行第一次讯问。

此后温某夫妇一直在医院护理被害人杨某,第二次公安传唤是在杨某濒临死亡之时,也是由其车间主任打电话代为通知,温某自行赶至公安车辆被带走讯问。

以上是温某两次到案经过,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交起诉意见时并未将其认定为自首,到达检察院阶段,张利民律师介入后通过大量工作,认为温某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车间主任报警的行为可以视为温某向其单位相关负责人投案自首,两次到案也可视为经传唤主动到案,而且温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检察官认定温某属于自首,最后在审判阶段法院也认可了这一观点。

2.关于案件定性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本案中温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描述“犯罪嫌疑人温某将高压气枪嘴隔着裤子塞到杨阳肛门口处”,“塞到肛门”是一个明显的故意行为,这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也将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定性,杨某家属也依据这一点坚持认为温某应该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但结合相关证据,温某并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公安机关的表述存在不当,经过张利民律师反复沟通,摆证据讲法律,最后将其改为“用高压气管嘴向杨某臀部喷去”,法院也认可了张利民律师的观点,温某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关于民事赔偿

本案中,杨某家属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高达二百多万,律师从三个方面分析民事赔偿问题。

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不应计算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

第二,杨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过程中遭受暴力(过失)致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视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被可以得到最大限度赔偿,上诉人的民事权益已经得到了赔偿。

第三,温某在案发后当即将杨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进行昼夜精心护理,并且垫付了相关治疗费用,而且温某家庭六口人,父母年迈多病,大女儿11周岁,二儿子8周岁,妻子务农,温某也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收入来源和家庭的支柱。

结合以上几点,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最终对于杨某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作出了酌情减免,减轻了温某的经济负担。

行中律师始终坚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近年来,成功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