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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民 主任
    发布时间: 2019-05-11 11:21    

张利民 律师 

张利民  主任



张利民律师

    张利民,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8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3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1年,二级律师,曾经长期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1995年至2005年任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主任。2010年至今担任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宝鸡市人民政府第二届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组成员,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宝鸡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第四届常务理事,宝鸡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宝鸡市律师协会建工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库专家,宝鸡市金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监督员,2017年6月被渭滨区司法局党组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2019年6月被宝鸡市渭滨区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被评为第五届宝鸡仲裁委员会“优秀仲裁员”。



    曾担任过原省级、县处级职务人员的辩护律师,办理数百件有影响力的刑事、民商事案件。

    
    刑事案件代表性案例:
    2009年7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陇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李某某受贿案,最大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9月,在重庆市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曾任陕西省副省长),李某某受贿案,多次前往秦城监狱会见当事人;
    2012年10月,在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办理华亭县某煤矿矿长戴某某贪污一案,指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法院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11月,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办理雷某某贪污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贪污罪变为挪用公款罪,指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12月,作为被害人任某某代理人,行使控告权利,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成功。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8月,在宝鸡市渭区人民法院办理王某某诈骗案,辩护意见认为系法人犯罪,法院采纳此意见。对王某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5月,在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办理马某某职务侵占案,辩护意见: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最终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7年7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杜某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可不予起诉。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吉某某某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案,辩护意见:侦查取证程序不合法。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
   
   民商事案件代表性案例:
   2014年9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宝鸡市某公司起诉“百度”侵犯企业名称权案,法院支持了宝鸡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杨某某诉某行政机关行政违法案件,法院支持了杨某某请求;
   2016年6月,在宝鸡市渭滨区人民院代理张某某起诉某公司财产侵权案,法院支持张某某主张8年前的土地占用费;
   2017年2月,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张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案,法院否认了张某某出具的“200万元借条”的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承担归还200万元的义务;
   2107年7月,在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某公司起诉工程款案,二个月办结近千万元标的案件;
   2018年2月,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代理王某某追加股东承担责任案,法院支持王某某请求。


   张利民律师擅长办理贪污、贿赂、毒品、抢劫、诈骗、传销、绑架、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辩护效果显著,有诸多成功案例;代理合同、公司、侵权、医疗损害等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曾在《法制日报》、《陕西律师》刊物上发表《法官拒绝我出庭》、《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钟某属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电话通知到案属自首》等作品。
   张利民律师,电话:13991717043,微信号13991717043,QQ:437603976,邮箱:bjlxzlm@163.com。


 

 张利民律师办案札记 



(左侧为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

 


(右侧为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卫东)

 


(右侧为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

 


(左侧为最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

 


(右侧为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左侧为中政教授许兰亭)

 


(右侧为总编刘桂明)

 


 (左侧为北京律协刑委会副主任郝春莉)

 


(张利民主任任大赛评委)

 



(右侧为法学教授孙宪忠)

 



















张利民律师与陈有西大律师合影

 



张利民律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合影

 



张利民律师与顾永忠教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