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化解以车抵款中遇到难点
来源: | 作者:武潮红 | 发布时间: 2020-03-24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市某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和西安某电子设备公司在2010年签订了一份价值24万元的光伏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西安某电子设备公司当即就支付了12万元并拉走了全部供应的货物。2015年9月份,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和西安电子设备公司达成了一份《以车抵款协议》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化解以车抵款中遇到难点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武潮红

我市某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和西安某电子设备公司在2010年签订了一份价值24万元的光伏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签订后西安某电子设备公司当即就支付了12万元并拉走了全部供应的货物。2015年9月份,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和西安电子设备公司达成了一份《以车抵款协议》,同意该公司用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充抵尚欠的12万元货款,并约定当即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办理手续时被告知,该辆车因为尾气排量是国—II标准的车,宝鸡市只接收国IV标准的车辆过户,过户手续未能办理,双方将此事就搁置了下来。

2017年3月份光伏设备生产企业找到我咨询时问我如何办?我提供的法律意见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双方达成的《以车抵款协议》,从而催回所欠的货款,该企业当时报怀疑态度。此后我代理该企业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光伏设备生产企业放弃了2万多元的违约金,西安电子设备公司答应支付所欠的12万元货款。在当年8月份光伏设备企业就收到时间超过7年的12万元货款,此事就此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我当时代理此案的最大法律依据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咨询我不久,我就从相关部门取得了当时宝鸡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有关机动车过户最新文件。当时是创建全国卫生先进城市和卫生模范城市的关键时期,文件的规格也比较高,内容也比较多,涉及机动车辆的内容并不多,但对于要落户宝鸡市的车辆的尾气排量要求比较高,必须是国IV标准。我正是基于这点才向法院起诉并最终得到受理才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我当时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产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时还有配套的最高院文件,此类案件要报当地高级法院审核。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对于此次疫情期间导致的合同履行情况的改变,究竟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13日发布)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20年2月18日发布)可供我们参考。总的原则是,对相关合同纠纷,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确因防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处理。

期待《民法典》在2020年的出台,使情势变更原则成为民商事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