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酌情返还彩礼
问:我是入赘到女方家里成就的婚姻,我给了女方五万六千元彩礼,背负了不少外债。婚后一年多时间,我妻子不尽夫妻义务,晚上都是与她母亲睡在一起,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有我拍的照片作为证据。我打算起诉离婚,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我的彩礼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你的情况属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后时间短,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形,应当由女方酌情返还彩礼。
问: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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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桑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