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问:律师你好,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认购某小区1单元16层5号商品房一套,认购面积100.94平方米,总价46077300元。该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出卖人若2021年6月30日前未办理网签合同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将全额退还买受人所交款项,并支付买受人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办理网签合同。我现在不想要房,想要回购房款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你与某地产公司约定了“出卖人若2021年6月30日前未办理网签合同,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的合同解除条件”,如果某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网签手续,你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你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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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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