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迟延交付房屋可解除合同吗?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需要解除合同,如何确定买受人催告履行后的合理期限?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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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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