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物业费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4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最近新买了一套房,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现在房屋质量有瑕疵,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是同一家企业,我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答:你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行中说法——关于物业费的法律问题

 

:律师你好,我最近新买了一套房,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现在房屋质量有瑕疵,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是同一家企业,我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吗?

:你好,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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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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