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问:民事案件如何判断由那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在法律上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及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上通俗的说,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对于四种特殊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民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且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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