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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侵权纠纷——认定收益数额,依法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 2019-06-05 09:50    
财产侵权纠纷——认定收益数额,依法要求赔偿
       此案中,行中律师所吴德文、张利民两位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7年1月2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宝鸡市公园路36号的土地使用权,自张某某取得土地后,宝鸡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然气增压设备即存在于该土地,并且还要按期收取张某某的所谓“维护费”,张某某另辟蹊径,以宝鸡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无权使
      用该土地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相应损失。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一审由本所律师张利民代理,向法院提出张某某应享有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被告宝鸡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然气设备位于该土地之上,对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影响,应依法对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应支付张某某土地占用费75455元。
      三、审理意见:

      本案经过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判,两审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评定,原、被告双方意见的综合评判,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部分理由,判决支付张某某士地占用费75455元。一审宜判后,宝鸡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致二审中,宝鸡莱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虽提出了所谓新证据,但经过评议并不属于,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四、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在农村城市中都时有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纠纷双方往往因为很小区域的争议大打出手,升级矛盾。本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对被告在占用土地过程中的明显收益作为切入口,进行了评估签订,明确证实了被告确通过原告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收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从而在事实与法律依据上均做到了无懈可击,将本来主体地位占优的燃气公司,辩驳的哑口无言,只得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用,可谓是以理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