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张利民、赵建辉两位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6日原被告结婚后,于2012年9月13日生婚生女张某,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就不理不睬,婚生女出生后被告不承担最为父亲应尽的责任,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所有的花费都由原告及父母承担。2013年3月15日,原告张某及法定代理人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代理律师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的事实,婚生女出生后一直有女方抚养,男方未支付任何形式的抚养费,现在原告对被告仍有感情,不要求离婚,但被告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三、审理意见:
审判长对被告明法解释理,积极组织调解,被告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婚生女抚养费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四、案件评析:
不要离婚但在婚内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这在婚姻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被支持。
新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婚内抚养费追索的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子女抚养权的落实有了有力的制度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