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有限公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巨减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 2019-06-19 09:01
此案中,张利民律师担任被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7日,某某物业公司称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工程公司在西宝南线工程项目的施工中将其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电缆挖断,造成小区及工地停电,8月22日再次将电缆挖断,为此某某物业公司垫资抢修电缆,事后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89501. 10元。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由本所张利民律师代理,其提出六点法律意见,分别从原告主体,电缆铺设要求,被告过错,原告过错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收集了大量证据进行支持,将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数字逐一进行拆解、消化,有力的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驳斥。
三、审理意见:
本案经过渭滨区人民法院审判,法院大部分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主要将问题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具有适格主体,原告合理损失数额,本案的责任承担等三个方面,最终结合被告代理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对于损失数额进行了认定,并确定了责任比例。最终由被告仅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决为43400元,驳回了原告其他所有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较为典影的案件,非常具有特点。作为律师代理也颇有难度,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原告起初诉求高达28万元,经过事实与法律的判定,结合大量证据,向法院主张被告观点,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实际损失数额,酌情认定为4万多元,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损失,当事人也非常满意本次的诉讼结果,肯定了律师起到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