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拉某某故意伤害案——情节轻微已辩解,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 2019-06-19 10:16
此案中,张利民、赵建辉两位律师担任被告人杜拉某某的辩护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杜拉某某伙同哈依尔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附近,酒后因琐事与阿尔别某某发生纠纷,进” 步产生殴打行为,后阿尔别某某通过电话将也尔多斯某某约至现场,其组织杜拉某某等两人离开,杜拉某某采用对也尔多斯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其轻伤二级。
二、公诉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指控杜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由行中律师所张利民和赵建辉担任,他们在认真阅读卷宗并多次前往北京会见被告人之后,多次给被告人杜拉某某做工作,并且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律师意见,说明被告人已充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不子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检察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杜拉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异地办案,外地律师前往北京办案,路途遥远且阻力重重,但辩护律师客服万难,多次与被告人,公安办案人员,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结合被告人学生的身份与较小的年龄,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检察院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