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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聚众斗殴案——认定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9-06-19 11:14    
白某聚众斗殴案——认定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此案中,张利民律师担任白某某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8日,白某伙同多人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进-步升级为聚众斗殴,后持械发生进一步互殴,双方互有损伤,后白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
       二、公诉意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指控白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检察机关认为,白某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形下到案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三、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张利民在认真阅读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之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白某在与张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并没有进一步斗殴的故意,也并没有叫人持械,并且在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等情节,应当对白某从轻进行刑事处罚。
       四、审理意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构成聚众斗殴罪,对于被告人白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首要分子,系主犯。
      同时,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白某与张某等人不存在持械的共同故意,不认定为持械斗殴,并且白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己的罪行,综合以上情节,判决被告人白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五、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罪轻辩护,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白某,积极与公检法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对白某等人涉嫌的聚众斗殴是否持械的重要情节进行了认定,并没有共同持械的故意,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范围进行了下调。并且对于白某接到公安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按照自首认定,起到了司法实践中的示范作用。综上,尽可能的保护了被告人白某的合法权益,将白某作为第一被告调整为了第三被告,尽可能降低了白某受到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