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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险遭强奸维权难,立案监督终奏效
    发布时间: 2019-06-20 09:30    
任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险遭强奸维权难,立案监督终奏效
      此案中,我所律师张利民担任原告任某某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7日,张某某从其租住的二楼房间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后到受害人任某某的租住屋外,敲门未开后将门路开,以暴力手段等方式对任某某企图实施强奸,因任某某反抗呼救,房东赶来,最终未能得退。期间,致受害人任某某左腿大腿处被抓伤、骨盆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并九级伤残。后任某某及家属报警并婴求刑事立案侦查,追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之行为轻微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不予刑事立案,后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遂予以立案。
      2013年7月2日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3年10月9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任某某伤情严重且身心受到极大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至法院。
       二、代理意见:

      本案由我所主任律师张利民代理,张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受害人任某某因被告犯罪行为产生巨大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端门、暴力殴打等手段企图与受害人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
      2.受害人任某某遭受被告人张某菜的严重侵害,其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任某某产生巨  大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应当赔偿原告因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其次,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计w造成受害人任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查档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25570. 70元。
      三、审理意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踹门、言语、暴力殴打等方式试图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任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致任某某轻伤、九级伤残,且对任某某的损失为与赔偿,故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犯罪、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受害人任某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加强营养亦实际需要,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他主张的赔偿项目与法不符,法院未能支持。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各项损 失共计25664. 70元。
      法院的判决在民事赔偿部分基本考虑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并予以采纳,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在立案监督程序,充分考虑了代理人的法律意见。判决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四、案件评析:

      当今社会,人群复杂。单身女性在外工作期间应当时刻提高警惕,特别是在选择租住地时最好能与朋友合租或邻近租住,切不可独来独往,只身租住没有安全保障且鱼龙混杂之地。以免发生类似悲剧反复上演,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自身伤害。
      一旦发生人身权利受害事件,应当及时报警。适当时应当采取自力救济手段,或呼救或正当防卫,但应注意防伪手段,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已备追究施害行为人法律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出现如本案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或者法律专家,依法进行维权或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勿采取过激方式反而引发新的纠纷。本案代理律师介入后,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责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受害人得到了心理安慰,更是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威严。